3月15日起,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在全国正式实施。新《消法》修改和增加了很多内容,更详细、全面的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据悉这也是自1993年颁布《消法》以来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
商品有缺陷,马上举报
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缺陷商品召回问题不再无处说理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消费者范先生花24.98万元购买了一辆某品牌汽车。没几天就出现了质量问题,在行驶不到5000公里时,汽车棚顶窗玻璃发出响声,当行驶到5000公里后,轿车又出现了轻微摆尾现象;行驶到10000公里后,车速超过40公里就出现严重的上下摆动。
专卖店认为,该问题是这款轿车的通病,请消费者回去等待召回。范先生等了半年,也没有等到厂家的“召回”。
有了新《消法》的撑腰,消费者面临此类问题将不再会陷入有苦无处诉,有理无处说的境地。
耐用商品的瑕疵举证交由商家承担
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消费者卢小姐花了5000多元在家电商场买了一台47吋液晶电视机,用了不到一个月,显示屏出现一天数条红色线条,40天后完全黑屏,只有声音。卢小姐找到商家要求按照“三包”规定予以处理,但商家说是电压不稳烧坏了显示屏,要求卢小姐自付2000多元换屏费,但经营者又拿不出证据。
卢小姐认为家里的其他电器都没有烧坏,根本不可能是电压原因导致坏屏。经营者就告知卢小姐去检测,卢小姐向检测机构询问后得知坏了的电视机是不能检测的,而司法鉴定要花近万元的费用,无奈只得求助于消保委。
新《消法》规定由经营者“自证清白”, 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商品没有瑕疵,那经营者就应该承担责任。上述案例中商家应该举证电视机黑屏的原因,无需卢小姐举证。
个人信息保护首次作为消费者权益被确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消费者秦女士从某月子会所做完月子回家不到一个星期,便遇到某儿童摄影机构上门推销“宝宝成长摄影套餐”。没过几天,又有推销员敲门推销奶粉,接着又有人上门推销宝宝用“尿不湿”……不到一个月,有十多个产品推销员上门联系推销产品,弄得秦女士一家人提心吊胆。秦女士找到月子会所进行交涉,认为其个人信息是月子会所泄露的。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消费者的信息要说明用途,应该妥善保管,不得泄密。同时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消费者没有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拒绝的,经营者不得发送商业广告,否则都是违法行为,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虚假广告实施连带责任,推荐代言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