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改变消费者弱势地位
发表时间:2014年3月19日 14:06 来源:钱江晚报
第四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塑年堂”黑发生发广告在某市各大电视台热播,并且由著名方言主持人代言宣传,消费者听信后纷纷买卡消费。2012年底,各大“塑年堂”美发店同时关门,经营者携款而逃。消费者纷纷找到该“名人”,要求赔偿。该名人诉苦他也是上当受骗,向消费者道歉,但消费者的预付款始终拿不回来。
根据新《消法》规定,该代言人要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也就是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3月14日下午2点,富阳市消保委在玉长城广场举办了一场大型的“3 15”主题活动。活动现场,您可以了解更多有关新消法的知识内容,以及其他有关消费者权益的信息,有兴趣的市民可千万不要错过了。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