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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清零是契约不是“霸王条款”
发表时间:2014年3月20日 09:19 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随着更快速率的4G的全面商用,有关流量的话题一下子成了焦点。去年有湖南长沙一消费者由于手机上网套餐流量到了月底被自动清零将长沙移动告上法庭,原本已由当地法院尘埃落定的判决,近日又被反复炒作。3月19日,连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都出来说话了,他认为流量清零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果真如此吗?我们再来一次复盘。

流量是“服务”不是实物

电信业给广大消费者提供的产品是什么?不管是电话还是宽带,也不管是2G、3G还是4G,其实质都是服务,是一种方便广大民众进行沟通和分享的电信服务。

通信达人网名“二姐夫”就强调,在各行业,服务一般是有时间属性的。因为服务是动态和无形的,不能储存。举个例子,酒店不能把头一天没用的10个房间留到第二天接待客人。今天北京到南京航班上的10个座位,没办法服务于明天北京飞南京的客人。运营商也一样,上个月网络提供的上网服务没办法留到下个月提供给别的用户。因此,流量和其他行业的服务一样有时间属性,不可能像有形的产品那样可以方便地保留下来。长沙法院对于前案的判定就抓住了最根本的实质: 流量是服务不是实物。

为什么“流量不可保留”和“饭馆吃不完的可以打包”不一样呢?我们来仔细分析一下运营商的服务和饭店的服务的差别。饭馆提供的服务有两个部分:有形的饭菜、无形的就餐环境和服务。开饭馆的都知道,最大的成本不是饭菜本身,而是场租和人员工资。而场租和人员工资,就对应着无形的就餐环境和服务。在客户吃不完的情况下,有形的饭菜可以由客户打包带走,但无形的就餐环境和服务能够由客户打包带走,下次再用吗?一般是不行的。因为这是服务,是和时间结合在一起的,动态且无法储存,流量也是一样的道理。

套餐属于有特殊约束条件的服务

所谓流量套餐,是运营商为了鼓励消费常用的一种优惠促销手段,是一种有特殊约束条件的服务。只要消费者选择了某种套餐,运营商就视同消费者在特定时间内已经消费了此流量套餐包里的全部流量。在特定时间条件不存在之后,双方不再是合同规定的合作关系,因而流量清零属于正常商业行为。这里无论是包月、包季度、包半年甚至包一年的流量套餐都是如此。

“其实这是一个不应该被提出来的问题,运营商的数据套餐本已经属于优惠促销,消费者当初选择流量套餐,买的就是一定流量的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不是流量的永久使用权。与之对应的不方便之处就是到期清零,否则不叫包期限套餐。”一位业内人士如是说。

知名微博主“通信老柳”表示,用户对套餐存有一定的误解。“套餐是运营商推出的一种资费形式,相比非套餐来说要优惠很多。但问题是,套餐内的内容是设计好的,如果想要享受套餐的优惠,就需要遵守约定和规则。如果用户不想使用套餐,也可以选择其他的标准资费,所以这是个产品规则问题。”

国际上,运营商对于套餐流量到期清零已经是一个惯例,也是一种约定俗成。绝大部分国外运营商,包括美国的Verizon、英国的Vodafone、澳洲的Telstra,他们的月流量套餐也都是当月用不完自动作废。只有少部分运营商推出了流量可转移到下个月的套餐。就算是这些套餐,也限定未使用的流量只能转移12个月,而不能多次转移。因此,这些可转移流量的套餐实际上只是把时间限定由1个月放宽到23个月。相应的,这些流量套餐的资费单价也会稍贵一些。

应尊重契约精神

套餐用不完,流量被清零,这本是很正常的事,但为何又被反复提及炒作呢?这一方面说明广大消费者关心移动通信的技术进步,愿意多使用流量并期待资费的进一步降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全社会还需要加强对于契约精神的理解。

此次表态的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认为,流量清零之所以说是“霸王条款”,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是由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消费者被迫同意的、未经过听证会听证过的违背公平交易权的格式条款,同时也是企业单方签订的、单方面排除了消费者的条款,这是一种违法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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