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17号公告,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Optical Fiber Preform或Fiber Preform)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将从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上述进口产品的倾销、倾销幅度及其对中国同类产品产业的损害、损害程度进行调查。本次调查自2014年3月19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5年3月19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5年9月19日。
本次调查是应中国国内产业申请发起的,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0022010。
公告全文如下: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17号
【发布日期】2014-0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4年1月22日收到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和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光纤预制棒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和支持该申请的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天科技精密材料有限公司的光纤预制棒产量之和在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4年3月1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
被调查产品名称:光纤预制棒,英文名称: Optical Fiber Preform或Fiber Preform。
具体描述:光纤预制棒是具有特定折射率剖面并用于制造光导纤维(简称光纤)的石英玻璃棒。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光导纤维(简称光纤)。制造出来的光纤用于各类光缆结构进行光信号传输。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0022010。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应同时提供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