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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敌百的“被告”周鸿祎
发表时间:2014年3月25日 11:31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但是,由于此类纠纷往往是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无法归入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等典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由中,当事人多以不正当竞争案由起诉。其中,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引发纠纷、互联网企业间口水战引发的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纠纷、同类产品兼容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使用技术手段影响他人商业模式引发的纠纷等四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正呈现高发态势。

“虽然我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毕竟是1991年制定的,这么多年过去了,都没有修订,有很多新出现的问题,都没有相关规定,这就使得侵权成本很低,一定是通过不当方式获利比由此带来的损失小得多,才会使得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频发。特别是在互联网领域,技术不断进步和革新,法律的制定毕竟滞后,有时候会存在模糊地带,侵权的实际损失有的时候很难计算。”甄庆贵说。

互联网公司们总是告来告去纵然有法律上、制度上的原因,但更为重要的还是缘于这个行业竞争的独特性和残酷性:恐怕没有一个行业中企业会每天都面临着生死的考验,他们离失败如此之近,但又要大胆地向前冲;即使已是巨头,仍需要时刻如履薄冰。

此外,甄庆贵认为,360和其他互联网之间的诉讼有时也不完全是单纯的法律行为,常常也包含公关和宣传的需求。“即使败诉,惩罚力度也很小。即使拒不执行判决,也只是公示以令其遭受舆论谴责,特别具体有效的信用惩戒措施,现在还没有,因为中国还没有一个比较完善的信用体系。”

自2013年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依照这一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0月24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开始向普通百姓开放,第一批有3万多名失信被执行人被列入到名单库当中。此举被认为是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重要举措,也是破解执行难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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