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需要明白的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定位于服务电子商务发展,主要为付款人和网络特约商户之间的电子商务交易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并不包括线下的业务。毕竟,支付账户的余额只能代表支付机构的企业信用,法律保障机制远低于商业银行,一旦支付机构出现风险,支付账户中的余额很有可能不能回兑成货币。”一位参与起草这一《管理办法》的央行内部人士表示。
他还介绍,在调研发现,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有51.1%市民有网购经历,其中女性占比60.2%;但多数市民网购消费支付仍比较谨慎,网购市民中超过六成月平均支出在500元及以下,1.2万元以下的比例占到了81%。“我们的监管思路是要能覆盖绝大多数网民的使用额度。每月1万元的限额不是拍脑袋想出来的。”
央行将互联网金融定位于与传统的线下金融互补。前述人士表示,“央行原本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定位,就是服务于电商,补充银行主要支付渠道,发挥小额支付的便捷作用;如果什么都想做,请去申请银行牌照。”前述人士透露,“但支付宝不满足于小额支付,想要做大额业务,但又不愿遵守支付业务的规则。”
目前,草案被广泛传播引发强烈反弹,有关内容还在修订中。目前,央行支付清算司正连夜赶工,对这一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领导对这版意见不满意。文件里对支付和转账的额度限制,八成要改。”一位接近央行的知情人士告诉财新记者。
监管虚拟账户
“如果你希望支付账户是全功能,那你去申请银行牌照”
央行对以支付宝为首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收紧的最大理由,就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始从虚拟账户衍生出创造货币、扩张信用的功能。这踩到了央行货币政策的红线。
阿里此前有过试探。2013年3月, 阿里巴巴推出“虚拟信用卡”,尝试“信用支付”功能,授信额度由200元到5000元,免息期高达38天,超过银行的30天,因为出现了透支额度,相当于扩张了货币信用,随即被央行叫停。
这一次,第三方支付巨头联手中信银行推出的虚拟信用卡已被暂停,主要是没有履行提前30天报备的程序。国泰君安首席经济学家林采宜认为,如果发卡方是中信银行就不存在问题,阿里巴巴和腾讯只是营销渠道。
她指出,在中国,诞生于商品交易的第三方支付体系如支付宝,已成为一个独立封闭的资金账户体系,在央行的货币流通体系之外了。
《清算组织管理办法》中第七条和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支付清算组织不得吸收存款,不得为参与者办理清算结果的资金转账,清算业务要提交给约定的开户银行办理资金转账。也就是说,清算组织不能充当资金结算的中介角色,支付宝等支付机构做法显然已违背了管理办法。
2010年,央行6月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即2号令),相当于对既成事实的追认;次年6月,央行宣布阿里、财付通、快钱支付、银联商务等26家首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牌照获批,至今获批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已达250多家。
但很快,支付宝又突破了2号令中不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银行结算业务的规定,开始绕过银联和几家大行联接开展跨行结算业务,这一模式也迅速被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复制。
“支付宝实际是虚拟账户,客户在支付宝账户里的钱是虚拟货币。在支付宝里转账,即使从A账户到B账户,只是运用互联网的技术更改了数据记录,对于支付宝在银行的账户来说,体现不出变动。一旦支付宝出了问题呢?”林采宜对财新记者说。
一位大行电子银行部人士表示,这就造成了几个问题:一方面资金往来在央行的监管之外;另一方面在支付组织中沉淀有大量的结算资金,存在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当资金沉淀到一定规模后,所有的交易都在一个锅里,其风险控制能力如何?一般的工商企业倒闭就倒闭了,但是开展支付业务的企业倒闭,会涉及千家万户”。目前支付宝已有3亿多活跃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