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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修法规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发表时间:2014年3月28日 14:00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本报记者席锋宇

2004年至今的十年间,共有79件互联网行业内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其中,数量排在第一的是涉及安全产品(包括安全软件、安全插件等)的案件,涉及网站经营和搜索服务的案件排在第二位和第三位。

近日,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维权工作委员会发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观察报告》,对自2004年以来发生于互联网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上演着一场又一场互联网大战,3Q大战、3B大战、3狗大战,从口水战直到诉讼战,但最终为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埋单的是数以万计的消费者,他们因为互联网企业的恶性竞争而受到波及。

如何让互联网领域有序健康发展,企业实现良性竞争达到共赢局面,并不是一个新话题,但却是一个至今还未得到有效解决的老难题。

四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高发

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不断发展,互联网公司竞相加速业务扩张,扩大市场份额。而随着竞争的激烈化,互联网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影响强烈。

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项调研结果显示,近年来,有四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呈现高发态势,即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互联网企业间口水战、同类产品兼容性问题、使用技术手段影响他人商业模式。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注意到,部分互联网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突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他认为,当前我国互联网市场上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搭售或捆绑;恶意诋毁,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恶意影响用户终端其他服务或产品;恶意干扰、恶意修改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修改参数;虚假宣传等。

“例如有的安全软件企业利用安全软件的底层优势,通过不兼容、难卸载、欺骗等方式来阻止网络消费者安装其他安全软件,并进一步通过推荐、诱导、默认同步安装等方式,将其旗下的浏览器、网址导航等多款产品依次强行安装至消费者的电脑中,修改绑架用户的浏览器和主页设置,让用户的电脑完全被自己的产品所占据。”李大进说,由于侵权成本低廉,处罚较轻,有的企业甚至不惜通过诉讼达到社会化营销的目的,屡败屡战。

李大进表示,互联网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经济领域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互联网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影响了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亟待进一步加强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张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坦陈,由于互联网行业自身的特点,中国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够完善,执法手段也相对不足,对企业竞争行为的监测、取证和判定都缺乏一些有效手段支持,管理机制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成共识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办理互联网诉讼案件的法官介绍,此类纠纷往往是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无法归入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等典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由中,当事人多以不正当竞争案由起诉。

李大进介绍,1993年我国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时,网络经济尚处于初始或起步阶段,因此在该法中主要对传统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但却没有紧跟时代,及时纳入互联网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规定。虽然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对互联网相关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但立法层级较低,迫切需要较高层级立法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移动董事长郑杰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他说,近年来,一些互联网企业之间竞争加剧,法院判了一方败诉,要承担巨额民事赔偿,但监管部门也未对任何一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发挥法律应有的制裁作用。虽然,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最高罚款20万元的处罚”的条款,但是,相比互联网企业不正当竞争的获利,惩罚力度较轻,不足以威慑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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