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滚动 >> 正文
谁都离不开它 谁都想躲着它
发表时间:2014年4月1日 11:55 来源:文汇报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运营企业去某小区进行网络覆盖,这就需要租用该小区的地皮和房屋,以便安装基站和机房。结果,房产商和物业直接狮子大开口,提出了天价的租金。运营企业想和对方商量一个合理的费用,对方直接一句话:爱建不建。

基站建设难成为智慧城市的“瓶颈”

2011年,上海市确定了要建设智慧城市。这是一项可以长期提升上海城市竞争力、促进上海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

智慧城市的物理基础,就是通信网络,包括光纤宽带网络和无线宽带网络两大部分。目前,光网建设还算顺利,主要困难出在无线网络建设(也就是移动通信网络),重点就是基站建设难。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上海智慧城市建设可能“事倍功半”。

为什么这样说?

智慧城市需要的无线网络,是宽带无线网络,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3G、4G,乃至今后的5G、6G等。而3G及其之后的网络,与2G网络是本质性的不同。宽带移动通信网络为众多的软件开发个人、企业提供了市场平台,极大的促进了这个行业的发展。宽带移动通信网络也催生了新的产品、新的商业种类。开车的人常用的导航软件,以前老版本的需要定期花钱更新线路,现在呢?随时更新的路况信息,及时的定位导航和线路设计,这依靠的就是3G、4G网络。想想微信、大众点评、网上购票等等这些大家耳熟能详的应用,看看地铁里拿着手机一路玩得不亦乐乎的网络游戏,随时下载或者在线收听的QQ音乐。还有正在小范围人群使用,逐步会扩大到全体市民的智慧教育、智慧医疗……例子很多。如果没有3G、4G网络,这些都不存在。而如果没有基站,那这一切的一切就都化为乌有了。

立法和城市规划亟待加强

基站建设难,有一个重要原因:法律法规不完善。已有法律法规也常常在执行中被曲解。2007年10月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这里的通信范畴,理应包括移动通信,但是相关部门从思维到行动认定是固定网络通信,直接导致移动通信基站未被纳入总体城市规划。

2000年9月国务院《中国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基础电信业务经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199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无固定电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安排,保证无线电台(站)必需的工作环境。

上述三部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

第一,规划部门对《城乡规划法》的认识出现偏差,影响了基站规划的落地工作的实施。

第二,随着电信业的改革,老百姓得到实惠,但是整个社会忽视对通信提供产品的认识:公共利益、承担普通服务义务的功能的定义。

第三,整个电信网的建设、维护、扩建、特别涉及城市公共服务平台,应急系统,安全监控,教育,医疗,交通,这部分经营具有低盈利与优质可靠服务并举的特征的认识不足。

第四,电信运营商片面地将移动通信基站作为各电信运营商的一般性资产,让它纯粹市场化进行运作,至此整个社会对它支持不够。

最后,国家有些法规,例《物权法》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性用房,《物业管理条例》必须经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同意,这些相关运用解释实际出现偏差。实际上移动基站的设置,将“居民住宅或利用共建配套房间”改变为“通信机房”的性质与“居民住宅或利用共建配套房间”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它不属于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属于公用电信设施与居民之间“相邻关系”的法律关系。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没有规定通信企业在建设公用电信设施时,必须经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同意,这考虑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国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赋予电信企业“事先通知”和“适当补偿”的行为,可视为行政法规赋予政府部门(电信企业)的公权力。

[1]  [2]  [3]  [4]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新科技网络【京ICP备14006744号】
Copyright © 2014 Hnetn.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科技网络
本站郑重声明:本站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