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2001年7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104号令即《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中对移动基站的拆迁补偿办法、建设基站和维护基站的严肃性和合法性及政府保障措施都做了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基站的拆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迁投入运行的基站设施。特殊情况必须拆迁的,应当征得相关经营者同意,由提出拆迁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拆迁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市政建设项目需要拆迁基站设施的,经营者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拆迁人应当事先通知经营者,承担基站拆迁所需费用,并与经营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应当待经营者对受基站迁移影响的通信业务作出妥善处理并确定迁移方案后,再实施基站迁移。
第十七条:政府的保障。各级政府应当保障基站的设置,维护移动通信的安全。
毋庸置疑,上海市府和相关部门为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选址、建设和保有已做出了相当大的努力,也出台了不少地方政府行政规章。但是从更高层面,目前急需相关部门达成共识,移动通信基站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赋予通信的范畴,只有这样相关部门在落实城市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中,确保移动通信基站属于建筑物工程项目的配套地位,以此确保通信基站工程与其它配套工程一样同步实施。因此只有解决法律法规层面的障碍与认识,才能从源头上落实基站规划落地最根本的问题,从而明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社会功能与地位。
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城市规划常常忽略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需要。
基站建设是保障移动通信网络的关键环节。然而多年来,基站建设与城市建设规划处于脱节状态。
移动通信基站同通信机房和信息管道一样,是城乡信息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其建设也应纳入到城乡规划中去。从实践情况看,基站建设没有纳入城乡规划,不仅给通信运营企业的网络建设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也给社会民众带来了诸多不便,还给政府的工作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纳入城乡规划的基站建设不仅能将基站和谐地融入到环境中去,也能将业主和电信运营商之间的矛盾冲突降到最低。
因此目前急需在制定城乡规划中,如何考虑移动通信基站的布局和选址问题。
尚管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