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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专家称服贸风波暴露台极端经济民粹主义
发表时间:2014年4月10日 09:10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非国有企业机构自不待言,就是大陆国有事业单位,也在数年前就向台湾人士打开了就业的大门。正因为有宽容的环境,在中国大陆常住的台湾人士才能接近20万之众。

相反,台湾经济本来较为发达,本地劳动力成本居高不下客观上导致岛内企业需要输入外来劳动力,本来有潜力吸收较多的大陆劳动力,既为大陆剩余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又有助于抑制台湾经营成本上涨,实属“双赢”方案。

然而,台湾当局多年来严厉限制岛内企事业单位使用大陆劳动力,即使在前些年岛内劳动力短缺、迫切需要输入外劳时,台湾当局也不顾大陆劳工同文同种的优势而计划优先向东南亚国家劳工开放。对少数以合法身份进入台湾企业的大陆劳工,台湾当局又百般限制其基本人身权利,如禁止大陆渔工上岸住宿,等等。在台湾当局的限制下,本来颇有潜力的台湾劳动力市场多年来几乎对大陆劳动力完全封闭。

直到新世纪以来,台湾当局在这个方面方才开始改进。如2003年1月,台“陆委会”通过《跨国企业邀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相关活动许可办法》,开放跨国企业邀请大陆人士来台从事受训、商务访问等商务活动,也可让大陆人士来台工作,最长可停留4年,并将申请审批期从两个月缩短至10个工作日。但无论是出于人道主义原则还是处于提高经济效率目的,台湾当局在这方面的改进空间都仍然很大。

四、“服贸”给予台湾企业与居民的优惠待遇

在此基础上,《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延续了20余年来的不对称开放和“同等优先”对台让利优惠思路。将该协议附件一《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中大陆方面承诺与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和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比,可以看出,这项协议给予台湾企业与居民的待遇大面积优于对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方的待遇,也优于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外资待遇。其对台优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扩大市场准入

如与加入世贸议定书相比,《服贸协议》在电信服务领域对台资开放了因特网接入服务、呼叫中心、离岸呼叫中心三项业务,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呼叫中心业务,无地域限制,台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

在市场准入方面,大陆开放的领域比台湾当局承诺开放的领域明显要多。会计、升级和簿记服务;建筑设计;因特网接入、呼叫中心……等许多大陆对台资开放的领域,台湾当局均未承诺对陆资开放。



(二)提高台资持股比例上限

在软件实施服务领域,加入世贸议定书规定外资进入大陆市场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服贸协议》则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合资企业,提供软件实施服务。

在环境服务领域,入世议定书只准外资企业以合资企业形式进入大陆市场,《服贸协议》则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环保服务。

加入世贸议定书规定外资证券公司在大陆市场设立合资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1/3,《服贸协议》则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上海市、福建省、深圳市各设立1家两岸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台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且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

(三)放宽台资企业资质认定标准

《服贸协议》规定,在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领域,规定,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对于个人业绩,其在台湾和大陆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依据,但在台湾完成的业绩规模标准应符合大陆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标准。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的独资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企业资质时,可以将在台湾和大陆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共同作为评定依据,但在大陆承接的面积不得低于50%,在台湾承接的面积不得用于其在大陆设立的多家企业申请资质时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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