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便利台湾居民人员流动和在大陆从业
《服贸协议》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台湾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并将其作为本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资质审查时不考核其专业技术职称条件,只考核其学历、从事工程设计实践年限、在台湾的注册资格、工程设计业绩及信誉。
对于在大陆无商业存在的台湾的公司/合伙人/企业从大陆获取了服务合同,为履行这些合同而进入大陆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且其在外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的情况,《服贸协议》规定,此类合同服务提供者只要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在大陆停留期间每次可申请不超过两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如有需要可申请延期。在大陆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而按照加入世贸议定书规定,外国企业的外国雇员在这种情况下入境期限为90天。
(五)优惠台湾中小企业与个体户
摄影服务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属于限制外资行业,但台湾摄影业属于优势产业,《服贸协议》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摄影服务,实际上为台湾中小摄影机构与独立开业的摄影师创造了条件。
五、“服贸”和相关协议扩大台湾受益覆盖面
多年来,大陆方面一直注重根据经贸发展现实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在不违反原则宗旨的情况下务求最大程度便利台商,不使台商为规避台湾客观条件限制而丧失受惠的条件,扩大台湾社会受益面。把《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正文、附件与大陆此前已经颁布实施的其它相关法规结合起来,我们不难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确保台商受惠无遗漏,这一指导思想最突出地表现在对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的政策待遇。多年来,台湾当局对两岸经贸往来横加干预,尤其阻碍台商对大陆投资,许多台商只能通过离岸金融中心转投资。
针对这一现象,大陆方面从一开始就给予了充分的理解与便利,通过种种方式确保这类经过第三地转投资的台商不漏掉面向台商的优惠待遇,保护其合法投资权益。所有这些探索性措施最终形成了商务部颁布的《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自2013年2月20日起实施。在《服贸协议》中,进一步特意规定,台湾的银行在大陆的营业性机构,经批准经营台资企业人民币业务时,服务对象可包括依规定被认定为视同台湾投资者的第三地投资者在大陆设立的企业。
六、反“服贸”风波的警示
从上文可知,《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对台湾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一以贯之的“让利”思路更令台湾企业和居民受惠甚多。鉴于台湾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而中国大陆正在谈判加入这份协定,并且已经取得了欧盟等关键成员方的支持;在对中国大陆的服务贸易待遇问题上,台湾实际上只有三种选择:
一种是与中国大陆签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从而在中国大陆市场享受优于其它世贸组织成员方的待遇,同时对大陆开放服务业市场;
一种是不与大陆签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在大陆加入《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被动对大陆开放服务业市场,而且其开放度高于《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规定,在大陆市场则享受与其它世贸组织成员方一样的待遇;
一种是不与大陆签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不向大陆开放服务业市场,为此在大陆加入《服务贸易总协定》后退出该协定,从而自愿在全世界所有主要经济体的服务业市场边缘化。
对于台湾而言,哪一种选择最为有利,显而易见。
而且,台湾当局花费了大量精力和时间审查、阐释《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据马英九所说,台湾“经济部”在签约前后与相关产业协会、公会代表沟通合计110场,召开公开听证会20场,民众说明会144场,是台湾地区迄今最严格的审查。就是这样一份对台湾最有利、最透明的贸易协议竟然能够在台湾炒成一场政治风暴,被说成是“黑箱”。自从“民主化”以来,台湾几乎所有经济建设重大项目、所有对外经贸重大谈判都会遭遇类似的非理性政潮困扰,而且几乎每次都是无知压倒科学,政治斗争压倒经济建设,非理性群体行为绑架决策。不少项目到头来还是不得不上,但是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机、最佳地点、最佳条件。这一切充分暴露了台湾政治权力斗争已经全面失控而无可挽回地严重败坏了台湾的商业环境,暴露了台湾在极端经济民粹主义道路上已经走得太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