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拟规定从5月1日起,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设备行为,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不构成犯罪的相关行为,责令其停止使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近日,记者调查发现,此前沪上销售偷拍器材的“大本营”——虬江路电子市场内,因风声紧已遍寻不着此类设备的踪迹。不过在网络上,窃照专用器材却“暗流涌动”,不少卖家通过改头换面、打擦边球的方式仍在网上大肆销售。
实体店不再公开销售
虬江路电子市场一度是沪上偷拍设备销售最集中、品类最丰富的市场。市民老陈曾目睹过市场最疯狂的时刻:“大概是从2010年起,各种式样的针孔摄像器就开始摆在橱窗里明码标价,几乎每走几步,就能看到一家店铺挂着‘定位窃听’字样的广告牌子。而数量更多的‘马路游击队’更是直接在路边铺一块布,大大方方地把偷拍设备摆开大声叫卖。”老陈说,这些公然销售的偷拍设备小的如汽车钥匙、背包徽章,大的如计算器、手表,乍看之下根本不知道是偷拍设备。
不过,记者于4月9日前往虬江路电子市场时,却没有看到老陈所述的“盛况”,转了一圈后压根没找到公开销售偷拍设备的店铺。记者向几家店铺老板打听后,得到的回答均是:“我们不卖这个东西。”其中一名老板甚至流露出惊讶的神色:“现在谁还敢再卖这个呀!查到就要罚款,罚得很厉害,即使有人敢暗中卖,也是卖给熟客。”接着他暗示说“你要么到网上去看看”。
记者随后又走访了徐家汇(11.18, -0.03, -0.27%)和浦东张杨路上的大型数码产品市场,均未发现销售偷拍设备的商铺。
偷拍设备网上销售火热
和实体店集体“噤声”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偷拍设备在网上的销售却如火如荼。在淘宝网上,输入“偷拍”、“针孔摄像机”关键词进行搜索,得到的结果全部是“反窃听、反偷拍反针孔摄像机探测仪”,无法搜索到偷拍设备的商品或其销售网店。很显然,网站已将相关的商品链接屏蔽或关闭。
不过,若以“微型摄像机”、“隐形摄像机”、“迷你摄像机”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立即跳出大量包含“高清”、“隐形”、“迷你监控摄像头”等字样的商品。记者以普通买家的身份随机找了一名上海的卖家,对方得知记者要购买偷拍设备时,非常警惕地通过淘宝旺旺发来一张QQ号码图片,卖家让记者加这个号码,随后开门见山地说:“亲,您要的东西,旺旺不能聊。”据其介绍,旺旺对聊天的文字内容有监控措施,因此只能转到QQ上和买家交流,而且也不能发文字版的QQ号码来让买家加好友,只能发图片形式的QQ号码。此外,网店中宝贝的图片和介绍也都是虚构的。
卖家向记者大力推荐一款形同车钥匙的偷拍工具,330元左右,针孔镜头位于最前端,车钥匙设三个按钮,表示录像或照相。为了让车钥匙看起来更加逼真,上面还设计了一个弹簧钥匙装置。这款设备的拍照像素指标为“1200万像素”,摄像分辨率为“1080P高清”,拍摄精度比一般的卡片式照相机还高。“这款设备性能稳定,清晰度高,很多买家都选择它。”
记者又询问,是否有稍便宜的偷拍设备,卖家又推荐了两款其他式样的,价格均为180元。第一款的外形酷似一颗黑色纽扣,第二款是打火机形状,针孔镜头位于打火机底部中央。“这两款的隐蔽性都很好,‘纽扣’可以缝在衣服里。如果你把‘打火机’和一盒香烟一起捏在手里,嘴里再叼一根烟,根本不会有人察觉是偷拍设备。”
记者随后花了180元,拍下一款纽扣形状的偷拍设备,2天不到的时间,快递员便上门了。这款设备可以缝制在领口或袖口,使用时只需不经意地摸一下领口或袖口便可拍照或摄像。记者带着该设备在马路上走了一会儿,又到商场里逛了一圈,暗中拍摄了10多张照片。回家用数据线连接到电脑后,很容易便把图片转换成常用的文件格式保存至硬盘里。拍摄的图片分辨率则和市面上2000元左右的智能手机拍摄效果差不多。
[疑问解读]
1.如何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中,涉及窃照专用器材的罪名包括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前者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犯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后者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最主要的一条是视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如用它来危害国家安全或国防军事安全、侵犯个人隐私、实行敲诈勒索、非法生产,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直接由公安机关给予刑事打击。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
2.手机算是偷拍设备吗?
按照征求意见稿对窃照设备的定义,手机不算是窃照设备的一种。不过这可能会存在弊端和漏洞,比如一些非法厂家为了打擦边球,将一些窃照设备改头换面做成手机的样子,或者增加简单的拨打电话、接听电话功能,那么这个产品究竟是合法的通讯产品,还是挂羊头卖狗肉的非法产品呢?这很难进行界定。
3.哪种偷拍行为可免责?
在日常生活中,有的人使用偷拍设备,将一些违法现象拍下后发布至网上,还有一些媒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也使用窃照设备揭露违法犯罪行为。上述行为有侵犯隐私权之嫌,但为了曝光违法行为和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社会有良好的示范效应。但这类偷拍偷录行为是否可以免责,关键看该行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具有公益性、必要性和真实性,否则便涉及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