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有线电视得益于区域分散,视频内容质量不高以及收视费相对较低,不足以使黑客对其进行破解,但我国的CW共享技术基本与国外接轨,技术非常成熟:CW网络共享使可联网机顶盒可以被大规模的用于CW共享。现在热炒的DVB+OTT方案就是基于可联网的智能终端,因此DVB+OTT环境就是CW共享的理想环境,预计成本远低于德国的梦幻媒体机顶盒。对于CW共享,在我国法律体系下,也难以进行追责。
首先,CW共享比较近似版权法对于版权的保护,但电视网络只负责传输,有线电视运营商并没有电视节目的版权,难以利用版权法追究CW共享者的责任。
其次,表面上可以将加密技术当做一种商业秘密,但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果将电视加密系统作为商业秘密对待,必须具备非公开性、非排他性两个关键的特性。
非公开性即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但是CA软件一旦与机顶盒结合公开发售,就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公开。
非排他性是指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比如反向工程)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所以,对于公开发售的CA加密技术进行保护,必须要用智能卡或者特定芯片对秘密进行保护,用于共享的机顶盒客户端CA软件对于与CA公司签订保密合同的机顶盒厂家之外的第三方,不能算作商业秘密。CA公司提高安全性的唯一办法就是在不影响机顶盒智能化联网化的前提下加强黑盒保护。在开放的环境下保护封闭的黑盒,将会陷入如何让水滴不湿的矛盾怪圈。
如果CA公司用知识产权对加密系统进行保护,就必须取得专利权或著作权。专利需要完全披露,甚至给出实现方法,如此就等于自己将自己的CA公开破解,这显然是不可能的;著作权可以部分披露,但这种保护一般用于书籍音像等完全公开的作品,对于有黑盒的秘密几乎没有保护。
可见,对于CW网络共享,按照版权看待,难以受到法律保护。据网络新闻报道,大连朱某、班某等5人破解有线电视账号密码,将其植入盗版机顶盒中,再以低价销售给周围群众牟利,近日以盗窃罪被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先从大连某有线公司购买电视智能卡,通过软件服务器破解电视信号的账号及密码后,上传至租用的服务器中。随后,将窃取的新账号数据植入盗版机顶盒,再以百元至千元不等的低价向周围群众贩卖。最后,利用互联网传输的方式,将有线电视账号及密码传输到用户家中,用户就能暂时收看到有线电视节目。这就是典型的数字电视CW网络共享,但是从判决结果来看,有电视运营商借助刑法中的盗窃罪打击数字电视破解,这显然属于适用法律不当,甚至有可能引发行政诉讼。如果按照盗窃罪,需要有直接故意以及非法占有,对于CW的一串数字的获得,就像视频网站之间的侵权,只能使用版权法解释,还要有版权所有权方的电视台举证,这需要台网合一联合行动。但电视台追求的是收视率,希望看电视的人越多越好,并因此向电视网络支付传输费,他们并非受害一方。
因此,电视版权内容需要更进一步的界定,在此之前需要电视网络公司加强技术保护。电视运营商选择加密系统好比是一个土豪给自己的屋子安装一扇门,如果这扇门有条缝让人看到了屋里的东西,不能让看到者承担责任,土豪应该去找做门的木匠承担责任。
所以,电视运营商如果加强对系统的保护只有三条路,一条是动员人大对《版权保护法》进行修订增加,增加针对电视加密技术进行保护的立法,将其作为国家秘密进行保护,不允许任何形式的破解,包括以前合法的反向工程,现在看来这一条道路几乎行不通;另一条就是由政府出资,把看电视当做一种全民福利,不再需要电视加密技术;再一条就是促使加密技术提供商不断升级自己的加密系统,这或许是一条比较现实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