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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让网购维权更有谱
发表时间:2014年4月16日 14:05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今后,消费者网购时,可以提前对实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工商信息进行查询,对于自然人经营的,也能获取网站对其进行实名认证的保证。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通过仲裁或诉讼进行维权时,可以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站提供商户的真实信息。若不能提供相关信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则可以直接起诉该平台。若网络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大V发广告必须明说

【案例】

随着微博等自媒体的迅速发展,网络社交载体逐渐成为商家进行宣传的重要阵地。网络用户,特别是一些有较大影响力的“大V”通过社交网站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宣传、评论,如一些明星在微博中进行产品推荐等。由于社交媒体的特殊性,普通网民往往无法区分这是“大V”的真实体验,还是有偿宣传。

【解读】

《办法》明确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今后,网络“大V”如果是有偿对产品进行服务或宣传的,即使是在个人微博或者博客,也要公开说明其宣传实为广告,不得以自己“粉丝”众多的优势,为商家做隐形广告。“大V”的有偿推荐一旦构成了虚假宣传,,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要求工商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消费者在进行维权时,产品推手有义务如实披露产品经营者联系方式,否则消费者同样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直接要求产品推荐者承担责任。

七天退换货不是噱头是义务

【案例】

市民阮女士在一家注册地址为大连的汽车用品旗舰店购买了一套手工麻编的汽车座椅套。收到货的当天,阮女士当着快递员的面拆开包装,发现整个座椅套旧旧的,后排坐垫上有一大块黄渍。阮女士迅速上网与卖家沟通。卖家让她拍下照片回传给他们。对方收到照片后说黄渍不明显,可能是编织时的油污,不属于残次,也不能退货。

【解读】

网络购物后,如何退换货维权一直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在现有的电商售后政策中,五花八门的规定让消费者疲于应付,只能被动地听从商家安排。曾有调查显示,在买到不符合约定的商品时,六成消费者怕麻烦选择放弃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消费者退货的情形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除了消费者定做、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商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应返还消费者支付的所有商品价款。这被业界称为“网购后悔权”。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网络交易的特点,给予消费者一定期限内的反悔权,也会一定程度上避免商家对商品进行过分夸大的虚假宣传。

此外,如果确有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家也必须在购买时就经过消费者确认。今后,“7天无理由退换货”将不再是商家宣传的优惠条件,而是法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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