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信业这么多年的变革也可看到,语音通讯的比例实际上是在下降,它有了更多新的IT技术,与互联网结合也较紧密,电信商本身也像是信息服务提供商,而现代服务业是6%的税率。”王军说,对电信运营商而言,考虑到电信业现在是高度的依赖互联网,依赖于这些虚拟的品牌,所以也属于服务业,应适用6%的税率。因此,未来这个税率可能不是单一的税率,而是一个6%和11%的两个双重税率。
也就是说,差异化的税率设置,考虑了电信业互联网化、虚拟化和信息技术的服务化的趋势。
王军认为,虽然给出了一个6%的税率,但是基础电信服务还应该是11%,我们之前参与讨论时有过这样的讨论。差异化税率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全使用11%“一刀切”对运营商的影响,但这块被“挖”出去的业务在税务合规和财务核算上可能还是很头疼的一个事,就是一些运营商如何去区分哪一些服务属于11%的税率,哪一些属于6%的税率。
除此之外,电信业营改增的难点还包括电信运营商普遍采用的各种营销手段,如充话费送手机等。现营业税下,其作为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在营改增后可能作为视同销售征收17%的增值税。
王军认为,充话费送手机税率政策的确定,一直是一个难点,在于需要去确定一个增值税处理办法。他说,按照原来营业税体系下的规定,充话费送手机既不是增值税业务也不是营业税的业务,这是运营商的营销策略,买来的手机算作成本,把这个手机送出去既不交增值税也不交营业税,但是营改增以后,作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就该在增值税的纳税体系来交税。
对这种送手机的行为是用原来营业税政策做特殊处理,还是不去管某一个具体的行业,而一律按照增值税基本的原则来做,王军认为后者的可能性较大,也就是需要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金。送手机这个赠送行为如果被认定为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就必须计算17%的增值税,同时在采购时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但由于运营商无法从客户那里收到增值税销项税款,所以对电信运营商影响很大,政策落地颇费思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