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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看待虚拟运营商发展”系列述评之四
有效监管关乎市场健康发展
发表时间:2014年4月29日 11:51 来源:人民邮电报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这表明,目前虚拟运营商和基础运营商在批发价格上的谈判地位并不完全平等。一些虚拟运营商反映,下一步在价格上仅靠虚拟运营商与基础运营商之间谈判,恐怕是不够的,监管部门应该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比如,随着虚拟运营商的规模发展,如何调整虚拟运营商与基础运营商的关系,让虚拟运营商更多地参与定价,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价格谈判机制。

在国外,政府监管部门对虚拟运营市场的调控和影响较大。对于基础运营商资源放开的程度,国外的监管机构有明确规定。欧盟监管机构在发展3G初期,曾强制要求基础运营商将30%的移动网络资源批发给虚拟运营商,有力促进了欧洲虚拟运营商的发展。在丹麦、挪威等北欧国家,监管机构会在跟踪市场的基础上及时作出反馈,基于基础运营商成本的核算,对基础运营商必须保证的折扣进行严格管制。对此,专家解释说,由于国外对批发市场有统一的价格监管,电信监管机构在此之上对虚拟运营批发价格进行了延伸。而我国并没有对批发市场价格作出明确规定。

定价权应当公平合理,政府监管应有客观公正的准则。国外的监管经验值得借鉴。在市场发展中,政府监管部门应根据形势的变化,在确保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以适当平衡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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