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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营改增6月起实施 三大运营商利润或降37%
发表时间:2014年4月30日 18:01 来源:新浪科技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新浪科技讯 4月30日下午消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相关文件,明确从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税率分两档,基础电信服务征收11%的税率,增值电信服务适用16%的税率。业内预计实施营改增后,三大基础运营商利润将下降36.5%。

据悉,为进一步完善税制,释放改革红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30日印发《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实行差异化税率,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为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改革实施后,营业税制中的邮电通信业税目将相应停止执行。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确保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财政部文件称,电信业是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将其纳入营改增试点,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增加下游企业进项税抵扣,让更多的企业享受改革红利。

此事对三大运营商有重要影响,三大运营商之前税率仅3%,调整后税率增加数倍,意味着多缴税。工信部之前发布的一个统计称,实施“营改增”将进一步加大企业税负,“企业反映:目前信息服务业企业利润率不足6%,实施营改增后,三大基础运营商利润将下降36.5%,信息服务业和软件业企业将下降20%”。 此次税改将对三大运营商的竞争手段产生致命影响。

另外,对运营商经营模式和广大用户也将产生深远影响,目前,三大运营商在竞争中均大量使用各种促销手段,如充话费送手机、积分换物品等。之前,根据规定,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附带赠送实物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当电信业改征增值税后,“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有可能会“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即预存话费送的手机、礼品,有可能视同销售,要计征销项税额,运营商有可能减少对用户的补贴,更要减少对用户的实物赠送。 (康钊)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四、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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