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七、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八、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邮电通信业税目停止执行。
十、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高度重视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及公益性机构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29日
附件:
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及公益性机构名单
单位名称 公益机构名称 特服号码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红十字会 10699993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红十字会 10699993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10660888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10699958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1069999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绿化基金会 1069996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绿化基金会 10699969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绿化基金会 10699969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1069991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10699919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10699919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0699966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扶贫基金会 1069999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扶贫基金会 10699999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10699996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10699996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10699996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10699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