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嘀嘀打车涉嫌商标侵权 遭遇索赔八千万
发表时间:2014年5月20日 18:00 来源:钱江晚报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本报首席记者 李阳阳

上周,“嘀嘀打车”等宣布停止打车补贴,一场热火朝天的烧钱大战“熄火”了。但对于嘀嘀打车,另一场战斗才刚刚开始。

昨天,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妙影电子”)宣布,起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小桔科技”)商标侵权,要求小桔科技停止使用商标,并赔偿八千万元。对此,“小桔科技”在回复钱江晚报记者采访时,强调已经在申请“嘀嘀打车”商标。

不过,“妙影电子”认为自己申请成功的“嘀嘀”和“小桔科技”申请中的“嘀嘀打车”,品牌核心都是“嘀嘀”,而且双方申请商标类别又都是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所以“妙影电子”坚信,“小桔科技”不会申请成功。

记者了解到,5月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妙影电子已注册成功“嘀嘀”,而小桔科技还在申请注册“嘀嘀打车”

根据记者调查,“妙影电子”成立于2009年1月14日,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吴旭华,公司经营项目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小桔科技”成立于2012年7月10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程维,公司经营项目包括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

“妙影电子”认为,自己才是商标“嘀嘀”的主人,“小桔科技”未经许可,违法使用。

为了证明这一点,“妙影电子”所委托的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商建刚律师,提供了两个主要书面证据:

第一, 证明“嘀嘀”的真正拥有人是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

早在2012年5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就批准核发了商标“嘀嘀”,核定使用类别包括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注册人是宁波市科技园区妙影电子有限公司,有效期为10年。

201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嘀嘀”商标转让给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的法人都是吴旭华。

第二, 证明嘀嘀打车软件尚不拥有“嘀嘀打车”商标。

“嘀嘀打车”商标还在申请中。2012年11月28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了图形、文字组合商标“嘀嘀打车”;2014年1月13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1月27日,总局收到复审申请,目前还在复核。

据此,商建刚律师认为,“小桔科技”侵犯了“妙影电子”的商标权,“嘀嘀”和“嘀嘀打车”的核心品牌都在“嘀嘀”两个字。“妙影电子也是开发打车软件的,并早已经注册了嘀嘀,而根据商标法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就构成商标侵权。”

昨天,记者也联系上了“小桔科技”,公司公关部在回应中承认,“嘀嘀打车”还在申请注册中。“根据我国《商标法》,嘀嘀打车商标能否合法注册,尚在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过程之中,迄今并无定论。”

妙影电子法人称维权是被逼的,小桔科技法人代表拒绝直接采访

其实,早在2月25日,“妙影电子”委托的律师就主动联系钱江晚报,反映“嘀嘀”的商标权纠纷。而当时,相关律师也表示,之所以联系媒体,是希望借助此事扩大企业知名度,必要时获得公正的裁判。(本报2月26日有报道)

昨天,“妙影电子”再次联系媒体,并在文三路某酒店举行了通报会。

会上有媒体记者对“妙影电子”发出了质疑:为什么在这个时候选择起诉,且屡次主动联系新闻媒体,是否有别的动机?

昨天,记者也就此采访了“妙影电子”法人代表吴旭华。她强调,自己的维权行为也是被逼的。“对于舆论的质疑,我可以理解,但我是正当维权,光明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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