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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自主创业人员侵权多发亟待重视
发表时间:2014年5月8日 11:30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利用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通过复制、偷拍等手段,获取该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金刚石线锯生产设备的图纸等商业秘密,进而自己注册公司生产金刚石线锯生产设备,为原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此案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南京某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新苗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据悉,此案创下了南京市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的刑期最高纪录。

“近两年来,南京市检察机关共查办科技创业人员侵犯知识产权案件21件46人,科技创业人员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有增多趋势。在科技创业人员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段新苗侵权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知识产权“三检合一”办公室主任席晨说。

“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既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科技创业的发展势头,亟需引起高度重视。”席晨表示。

特征 高知识化兼内外勾结

据席晨介绍,在科技创业人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高知识化”特征明显。“犯罪主体普遍学历较高,基本都拥有本科以上文凭。科技创业人员基本上都属于高学历阶层,这也就决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主体相应的学历相对比较高”。

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公司软件源代码权益被侵犯一案中,3名被告人均系大学文化,都是物流监管软件编程方面的高手,属于典型的高学历、高智商犯罪。

“‘跳槽’人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多发也是一大特点。在检察机关办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涉案人员大多数是在取得或掌握原单位技术后即离职,自行或与他人合伙成立同类型公司,盗用原单位技术成果,生产销售产品非法获利。”席晨说。

如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中,王某以其盗取的技术信息技术入股他人筹建的公司。案发后,新成立的公司处于停业状态,致使其余几名合伙人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

在作案方式方面,“内外勾结”的方式较为普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作案手段一般较为隐蔽,侵权人与被侵害单位的在职人员内外勾结,通过支付好处费、许诺给予干股、合作经营等方式,非法获取被害单位技术性商业秘密。

据介绍,在去年南京市办理的12起侵犯企业高新技术案件中,有70%的案件存在内外勾结现象。

“网络已然成为作案时沟通联系的主要手段。不法分子为逃避追查和打击,往往借助网络手段,进行犯意串联和传输关键技术秘密。”席晨说,不法分子为获取不法利润,在侵犯其他单位知识产权时肆无忌惮、不计后果,被害单位往往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主因 利益驱动法制观念淡薄

对于科技创业人员违法犯罪的原因,席晨认为,首先是巨大利益的驱动。“不法分子在金钱诱惑下,不惜铤而走险,将‘黑手’伸向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最终越过‘雷池’触犯法律底线”。

据介绍,在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钟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中,4名犯罪嫌疑人利用盗取的原料配方,生产销售与被害单位相同的化工产品,在短短半年内非法获利约200余万元;在李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中,涉案金额达1500余万元,最终认定的非法获利金额达700余万元。钟某、李某等人都是科技创业公司管理人员或者负责人。

“涉嫌犯罪的科技创业人员年龄基本上在18岁至35岁之间,平均年龄不超过25岁。由于创业者社会经验不足,盲目乐观,对创业可能面临的失败或风险心理准备不足,部分创业者在创业初期缺乏市场意识及商业管理经验,在创业过程中急于求成,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于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期获取创业经济回报的‘捷径’。”席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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