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公安交警部门要做好非机动车道路交通通行执法管理。
(四)市城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指导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
(五)市市场监管部门、市网信办、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支行等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的监督管理。
四、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在本市办理相应商事登记,并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2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开展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四)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
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20日内办理备案。
五、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所投放的车辆规模应与全市的车辆承载能力相匹配。
(二)在非公共区域(住宅、商业办公等)自行设置自行车停放区,采取技术、管理等手段,保证车辆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
(三)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并在投放前将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四)应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险等保险。
(五)收取押金的,须设立押金专用账户,接受第三方监管,保证专款专用。
(六)明确用户行为规范,建立用户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引导用户形成良好的出行习惯。
(七)公开收费标准,不得有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用户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投诉。
(八)建立车辆维保服务制度,配备专门的团队,对车辆进行日常维保,定期检修,及时更新淘汰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车辆,保障车辆的安全性,并负责停放秩序的管理。
(九)应完善企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企业采集的用户信息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十)应按照市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本地注册用户量、车辆规模和分布信息、车辆使用频率、车辆运行等数据。
六、租用互联网自行车的用户,应当遵守城市管理、道路管理、交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七、对违反自行车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或违规停放自行车的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城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按职责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的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八、本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