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滚动 >> 正文
跳出反垄断法看滴滴UBER合并
发表时间:2016年8月4日 15:10 来源:澎湃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本文想要指出的不仅仅是传统反垄断法含义下“市场边界”的界定,这一点在各个国家的反垄断实践中已经有相当多的讨论。尽管这些讨论仍然是不充分的、经济学基础仍然是不坚实的。

本文想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互联网革命的大时代背景下,“市场在企业化”、“企业在市场化”、企业和市场之间的边界在发生动态变化,而这些变化正在从根本上动摇原有反垄断法所依赖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在传统的中国乡村,邻近几个村子的商品贸易行为往往都是在一个集市上进行的。集中度非常高,所以叫“集”市。如果有人因此就认为乡村集市触犯了反垄断法,应当关闭集市或者打散集市,这显然很荒谬。而网络约车平台本质上就是这一个“集市”,一个“移动互联网上的集市”。出租车和顺风车就是集市上的干果摊、烧饼摊、成衣摊,打车的人和开顺风车的人就是周边村子里的村民。

有人或许会说,不要跟我谈那么多复杂的理论,故弄玄虚!事情很简单!网络约车公司就是一家公司,提供的产品就是约车服务。而滴滴和UBER中国合并之后就在“约车服务”这个市场上形成了垄断。就这么简单!

这样说当然也对,但这种认识是表面的。用这种表面的认知作为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是站不住脚的,从经济动态发展的角度而言甚至是错误的。

照这样的说法,乡村集市也完全也可以看成是一家类似于企业的机构,虽然它由于诞生在很久很久以前、从而没有“公司”那样的现代化的名字。集市这家“企业”提供的产品是方便各种小买卖、撮合交易。这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服务,有需求,有供给。为了提供这种服务产品,集市的维护者需要花费精力来清理环境卫生、维护治安、简单规划摊位、打击不法商贩,等等。这些行为与网络约车公司所做的并不存在本质不同。唯一的区别在于集市是传统的市场,而网络租车公司是挂着“公司”名义的在线市场;前者是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极为缓慢的古代社会中自发形成的,后者是在科技革命高潮期由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创造性地建设出来的。

如果暂时抛开外资和民族品牌的争议点不谈,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其实是一个较为简单的、非常典型的反垄断案例。但即便是对于这样一个简单、典型的案例,界定市场尚且如此之难,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试问,对于像淘宝、滴滴这样的平台,如果连“企业”和“市场”的边界都是模糊的话,又怎么可能按照传统反垄断法的框架来确定无疑地界定细分市场?

换句话说,在未来“滴滴打车并购UBER中国”一案的实质性讨论中,其一,如何在传统反垄断理论的框架下界定细分市场边界将一如既往的困难、一如既往的具有争议性;其二,更困难、更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在于,在界定细分市场边界之前,“企业”和“市场”的边界首先是模糊的、不确定的。而后者是前者的逻辑基础。

基于市场份额的反垄断法规制具有根深蒂固的理论缺陷。196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布朗鞋业诉美国”(Brown Shoe Co., Inc. v. United States)一案的判决书中有这样一句话——反垄断法关心的是“保护竞争,而非保护竞争者”。这句话后来成为反垄断领域经常被引用的一句法律格言,以至于不同的人对此产生了多种不同的解读。在笔者看来,这句话是在隐晦地指出传统反垄断规制的理论缺陷。

遗憾的是,“竞争”仍然是一个极为模糊的概念——究竟什么是“竞争”?保护“竞争”是保护什么?如何保护“竞争”?等等。这些问题并不清楚。以至于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中,反垄断法律实践越来越难以与商业实践相适应,既有制度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夹角越来越大、矛盾越来越突出、受到的争议越来越多。从波音,到微软,到谷歌,再到今天的滴滴优步,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互联网革命让这一理论缺陷更加暴露。

反垄断规制必须尽快回到以“效率目标”为核心的福利经济学分析框架,也只有效率目标才能在个案层面指导反垄断司法实践。

相关各方不应局囿于既有理论和法律框架,而应当直面现实,勇敢地承认原有反垄断理论和反垄断法的不足,抓住这一机会,结合实践发展,推进理论和制度创新。经济学者和法学者应当及时跟进微观市场结构的变化,推动反垄断理论的发展。立法者应当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与时俱进,推进反垄断法律立法实践。

[1]  [2]  [3]  
相关文章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新科技网络【京ICP备15027068号】
Copyright © 2015 Hnetn.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科技网络
本站郑重声明:本站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