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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纳入今年立法任务 第三方平台责任引关注
发表时间:2017年3月13日 08:59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统计显示,我国7亿网民,4.7亿参加网购,电子商务发展迅猛。

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制定电子商务法将作为今年立法工作的任务之一,并且,电子商务法还是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内容之一。

去年12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 康恩贝 集团董事长胡季强再一次提出了关于电子商务法的议案。他建议加快电子商务法立法进程,在本届人大就能通过表决,在2018年前就能指导和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

代表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法(草案)》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起草,2013年底正式启动立法,专门成立了由12个部委参加的立法领导小组、工作小组。

曾参与过草案起草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电商企业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政策层面上对商业活动的规制,承担商业经营者都应遵循的基本义务与社会责任。”

如何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也成为今年全国两会的讨论热点。全国人大代表王鹏杰就建议,在立法原则上应该更重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进一步细化电商经营者与第三方平台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防止监管责任悬空。

《电子商务法(草案)》对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电子支付、快递物流、数据信息、争议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作出专门章节的规定。根据草案,电商不得刷好评、删差评,不得骚扰或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修改评价,违者最高可罚50万元。

3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在新闻发布会上,既肯定了网络购物、电子商务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也提及当前网购存在虚假宣传、投诉难、退货难、不正当竞争、泄露个人信息等问题。

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近年来个人信息保护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崔根良引用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称,网民在网购过程中遭遇“个人信息泄露”的占51%,84%因信息泄露遭到骚扰、金钱损失等不良影响,全国一年因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

《电子商务法(草案)》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建立制度提升技术手段,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在崔根良看来,目前的草案对个人信息保护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仍缺乏比较具体的操作规定和责任条款,未强调电商平台对个人信息的保密责任。

因此,崔根良建议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增加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定,从立法上强化电商平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

第三方平台要负首要责任

在电子商务中,第三方平台在提供交易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在3月1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张茅也表示,目前这个阶段,第三方交易平台要负首要责任。张茅说,“既然在你的平台上销售产品,出了问题,首先你要承担责任。因为这里面对内部也有一个监管责任,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各个方面都要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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