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日,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反侵权假冒创新战略联盟在北京召开发布会,就福州中院针对高通诉苹果侵权一案做出的禁令裁定应得到切实执行发表声明。声明指出,苹果公司对中国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应当尊重,并根据裁定自觉履行禁令,而不是凭借其超级经济实力和影响力来蔑视乃至践踏中国法律。
集微网1月3日报道(记者 张轶群)今日,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反侵权假冒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中国反侵权假冒联盟”)在北京召开发布会,就福州中院针对高通诉苹果侵权一案做出的禁令裁定应得到切实执行发表声明,声明指出,苹果公司对中国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应当尊重,并根据裁定自觉履行禁令,而不是凭借其超级经济实力和影响力来蔑视乃至践踏中国法律。
苹果应尊重法院裁定自觉履行禁令
此次发布会上,中国反侵权假冒联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院院长丛芳宣读了中国反侵权假冒联盟关于福州中院针对高通诉苹果侵权一案裁定应得到切实执行的声明。
声明指出,福州中院针对高通诉苹果侵权一案发布的诉中临时禁令裁定,在裁定书送达苹果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之日起立即生效,苹果公司是否申请复议不影响裁定执行,苹果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立即履行上述裁定。
声明强调,苹果公司对中国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应当尊重,并根据裁定自觉履行禁令,而不是凭借其超级经济实力和影响力来蔑视乃至践踏中国法律。
声明呼吁,苹果公司切实履行该裁定,以维护中国的法律尊严和中国法院的司法权威。这不仅有利于中国法治的建设,也对维护苹果公司在全世界,特别是中国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至关重要。如果苹果公司继续无视生效裁定,继续不履行该裁定,本联盟将支持高通公司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促使该裁定切实得到执行。
据丛芳介绍,就目前已成为舆论焦点的高通诉苹果禁令裁定,中国反侵权假冒联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院于2018年12月17日下午召集联盟会员单位大成律师事务所、康隆律师事务所、恒都律师事务所及国信公证处等相关领域的资深专业人士,针对此项禁令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执行的可行性、执行该禁令的范围界限及具体执行层面上的相关问题等进行了专业研讨。
与会人士一致认为,该裁定现已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苹果公司所属四家中国分支机构应该立即履行该裁定。该禁令适用于被告在全国范围内的所有相关经营活动。针对苹果公司在复议期间不履行该禁令的行为,法院应该遵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强制苹果公司依法履行该裁定。如果苹果公司仍然拒不执行该裁定,其行为构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应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苹果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情节严重程度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