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院在(2017)闽01民初1209号案中的裁定区别在于涉案专利为ZL200480042119.X,涉案产品不包含由和硕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仁宝电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产品。
“苹果福州”于2018年12月7收到裁定书。 2018年12月11日,“苹果福州”仍在销售iPhone 7、iPhone 8及iPhone 8 Plus, “高通公司”已经固定了相关证据。“苹果电脑贸易”、“苹果北京”、“苹果上海”在福州中院两案的代理机构方达律师事务所在法院第一次邮寄裁定书时拒绝签收,导致裁定书被退回给法院。法院重新送达后,其余三个被告于2018年12月14日接受了送达。
四个被告分别接受送达之后,“高通公司”在全国多地苹果直营店进行了公证购买,证据显示,截至12月22日,四个被告苹果分支机构并未停止相关型号涉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行为。
“高通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已经收到该申请,但“高通公司”尚未收到相关处理决定。
被告之一“苹果福州”于12月7日接受裁定送达后,于12月10日提起了针对禁令裁定的复议申请。其他三个被告在12月14日最终接受法院送达后的当天,也提起了复议申请。目前“高通公司”已经收到法院转发的相关复议申请文本,但尚未收到相关处理决定。
附声明全文:
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反侵权假冒创新战略联盟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闽01民初1208-1209号之一裁定
应得到切实执行的声明
2018年12月10日,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通公司)在其官网上宣布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高通公司的申请,依法做出诉中禁令裁定书。裁定苹果公司所属四家中国分支机构在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至该案做出生效判决之日止,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包括iPhoneX在内的七款iPhone手机。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反侵权假冒创新战略联盟(北京反侵权假冒联盟)特此声明,根据中国法律,上述裁定在送达苹果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之日起即生效,苹果公司是否申请复议不影响裁定执行,苹果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立即履行上述裁定。
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市场巨大。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中国的态度始终是明确而坚定的,对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同等保护。国际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可以取得很好的回报,其知识产权也一样能同等得到充分保护。无论哪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选择在中国诉讼,都能得到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