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石狮市一微信公众号“石狮民生事”,其信息发布者吴某摆拍34只老鼠,称发生“灭门惨案”,事后石狮市公安机关对吴某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该消息一经报道,即刻引来舆论关注,有不少人认为吴某属咎由自取,公安机关的处罚合法合理;也有不少人认为,吴某发布此消息充其量是以夸张的手法娱乐大众的行为,公安机关的处罚有失公允,有滥用行政权力之嫌。
客观而言,为了获得公众关注而炮制所谓的“老鼠灭门案”,究竟属于玩笑还是谣言,确实有值得商榷之处,但此次“老鼠灭门案”当事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却具有三重警示性。
警示一:
公民应对自身行为的失当进行深刻反思。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虽然有在网络发表言论的行为自由,但是行使权利必须恪守最基本的边界原则,如果越界就可能背离道德甚至触犯法律。每个公民唯有坚持“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的底线,以此为戒约束自己的行为,才能避免制造谣言或者为谣言的产生创造条件。
警示二:
公安机关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权时应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就公民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是否构成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当从客观后果进行考量,即是否存在引起群众恐慌,干扰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单位的正常工作,扰乱了社会秩序等严重后果。“老鼠灭门案”的标题虽惊悚,但从此信息附带的图片来看,玩笑和娱乐的成分似乎更多,公安机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但亦应坚持行政合理性原则,全面考量相关因素,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警示三:
应对微信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的信息进行有效监管。目前微信公众平台的建立准入门槛低,且采用不同于普通网页浏览的信息即时推送模式,传播速度快、信息送达率高,一旦发布诸如“老鼠灭门案”之类的不良信息极易造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后果。
因此,对微信这一新型信息分享平台的监管迫在眉睫,建议从以下方面监管:1.健全法律法规,明确违法行为人及微信分享平台的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2.健全实名认证机制,强化微信运营商的审查责任,继续加大手机实名制执行力度,并积极探索可行性强的微信实名管理模式,从源头上破解利用微信进行违法宣传的发现难、取证难及查处难问题,提高网络监管效能。3.强化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公安、通信、文化等职能部门应加强配合,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及时互通信息,搭建资源共享平台,切实加强对微信不良信息的查处力度。
网络空间既要提倡自由,也要遵守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网络安全、网络发展相辅相成,离开了安全堤坝,网络就不可能健康发展、持续发展,净化网络环境得民心顺民意。因此,要发挥法治对引领和规范网络行为的主导作用,大力倡导积极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唯有如此才能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提升国民的素质,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李宁王政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