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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业混合所有制产权改革的路径选择
发表时间:2014年3月19日 18:19 来源:新华网-新华信息化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今年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以下称《报告》)提出,要制定非国有资本参与中央企业投资项目的办法,在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向非国有资本推出一批投资项目。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报告》特别提出,确需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一律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这是一场重大的政府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尤其应当关注的是,《报告》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我认为,中国电信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当探究产业链上下游间多元化资本和差异化业务的合作模式。其中多元化资本,既包括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也包括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其实现方式可以是产业链间的整合、参股OTT业务、参股服务外包、虚拟运营商投资基础电信运营商网络资源、电信运营商员工持股等。我认为目前非国有资本进入基础电信领域可以考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基础电信运营商与非国有资本的混合产权模式可以先行考虑参股互联网公司的OTT业务、以参股式方式改制服务外包业务、虚拟运营商投资基础电信运营商网络资源以及国有电信企业重组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等。

一、建议对我国《宪法》第十二条的内容做出适当的修改

今年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地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明确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报告》和《决定》为实现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奠定了修宪的基础。我建议应当尽快对我国《宪法》第12条第1款关于“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作出修改和调整。可以断言:我国《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已经与我国现在的经济体制严重脱节,已经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给予同等的保护,两种经济在我国《宪法》中均应神圣不可侵犯。

二、非国有资本进入基础电信领域应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负面清单,是相对于正面清单来说的。正面清单意味着企业做什么事情,都需要进行审批,这对于企业形成了一种无形的束缚。负面清单实行的是产业投资领域的“法不禁止则自由”原则,它是直接说明企业什么事情不能做,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审批的模糊性减少了,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得到了提高,行为也得到了规范。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曾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了“鼓励”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八个重点领域,显然这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还有一定的距离。不过“负面清单”管理只是政府向企业放权让利的第一步,真正要解决负面清单问题,恐怕还得涉及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划定问题,也就是讲,哪些是政府应该做的,哪些是市场自己能够解决的,边界一定要清晰。

三、基础电信运营商应参股运营互联网公司的OTT业务

移动互联网领域是一个充分竞争的领域,也是一个依靠创新和技术进步生存和发展的领域。一段时间以来,“OTT”这个来源于体育运动的词汇(Over the top“过顶传球”)成为通信行业的一个非常流行和时髦词汇。它指的是互联网公司越过电信运营商,发展基于开放互联网的各种视频及数据服务业务。在全球,各国运营商都将类似Skype这样的OTT公司视为头号竞争对手和敌人。在我国也不例外,大家有目共睹的是微信自其问世以来,用户数已经突破6亿,它不仅蚕食了基础电信运营商的核心业务,更重要的是将终结电信运营商的代收费时代,使运营商沦为纯粹的“管道”,这是技术创新和进步带来的“适者生存”法则,这也是自然生态的选择,运营商无法改变这一技术进步带来的颠覆性变革。因此,基础电信运营商应当认真研究产业链上下游的合作,目前应重点研究如何以股权的形式参与互联公司OTT的运营,这不仅可以实现社会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促使基础电信运营商与OTT的关系发生新的战略调整,从单纯的对抗和竞争走向合作和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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