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议基础电信运营商参股服务外包业务
电信业的服务外包是指电信运营商在内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为取得更大的竞争优势,仅保留其最具竞争力的核心环节,以长期契约的形式,将公司的某项业务交由外部最优秀的专业资源来完成,充分利用外脑以实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快速应变等诸多目标的一种灵活、便捷的企业管理模式。基础电信运营商应当学会采取业务和服务外包的方式来扩展业务、开拓市场,这也是与民营资本形成混合经营模式的最佳路径。笔者建议,国内各大基础电信运营商在开拓“呼叫中心”等非核心业务时应当采用“参股式业务外包”的模式,即将“呼叫中心”等非核心业务由民营资本外包运行,基础电信运营商参与一定比例的股权。 目前,各大运营商的非核心业务基本上由劳务派遣制员工承担,依据2014年3月1日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条例》要求,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据了解,目前基础运营商正在考虑裁减劳务派遣员工。在此我强烈建议,基础电信运营商不应该裁减目前劳务派遣员工的比例。否则,不但会引起社会动荡,而且对长期以廉价劳动的方式为运营商做出贡献的派遣员工是极不公平的。我认辘轳最好的模式是将目前的劳务派遣制改为参股式服务外包模式,以混合产权的模式进行重组,基础运营商的产权一定要占有一定的比例,这样也显示了基础电信运营商给社会带来的改革红利。
五、建议虚拟运营商产权结构从全民营产权向混合产权结构转变
自2013年12月26日工信部首批发放虚拟运营商牌照至今,国内已经获得虚拟运营商资质的企业达到了19家。虚拟移动运营商与基础移动运营商最大的区别在于其不建设自身的基础网络,它们从基础运营商那里租借移动网络,利用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移动网络设施来经营自己的电信业务和移动互联网业务。根据工信部公布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申请虚拟运营商的主体为依法设立的民营公司。其中民营公司是指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其民间资本占公司资本比例不低于50%,且单一最大股东是民间资本的公司(不含外商及台港澳商投资。境内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其外资股权比例应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可见,“试点方案”已经为虚拟运营商的混合产权模式奠定了基础,我建议虚拟运营商的产权结构应当从目前的全民营产权向混合产权结构转变。 鉴于虚拟运营商本身没有电信网络资源,而是通过租赁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电信基础设施为其最终用户提供电信服务,因此对虚拟运营商而言,其经营风险主要来自网络资源和政策性风险。因此,虚拟运营商与基础运营商的网络资源以用益物权的方式运行是不可持续的,契约式虚拟运营的模式是不能解决虚拟运营商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虚拟运营商只有通过与基础运营商以混合所有制的模式参与网络资源的投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网络物权在经济上和法律上的清晰。
六、建议电信运营商重组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作为一种成熟的制度起源于美国,称为“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简称 ESOP)”。目前,美国国会颁布了三十多部联邦法来支持和促进员工持股计划的发展,五十个州大多出台了规范员工持股的法律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有关员工持股的法律,因此在实施中也多属于探索性质。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要求积极推进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金引入等因素。但《意见》也规定了诸多员工持股的限制性规定,尤其是与企业绩效有密切挂钩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如业绩股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岗位分红权等激励方式尚未明确。据了解,国务院国资委已将员工持股与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列入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33个重大课题付诸实施。
员工持股主要涉及三大问题,即范围、比例和退出。实践中,员工持股主要指两部分人持股,一部分是管理层与技术层的企业管理者和核心技术骨干,另一部分是普通员工。目前,国有企业主要实施的是管理层持股计划,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与股东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两者之间的目标函数是不一致的。经营者关注的是在职消费;所有者关注的是股东价值最大化。因此公司的经营者们包括员工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去损害所有者的利益。电信运营商近几年接连发生的腐败案就是最好的例证,因此为了防止损害企业利益现象的发生,就需要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现代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就是基于这样一些考虑建立起来的。实践证明,企业实施激励约束机制和员工持股计划,使得员工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这样能最大限度地解决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同时还可以降低代理和监督成本以及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