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网络在社会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开放性及强大的互动性吸引汇聚了无数网友。匿名性是网络媒体有别于其它媒体的重要特征之一,可以说,网友在互联网传播环境中之所以可以毫无顾忌地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网络匿名性。3匿名发言给予了网友足够的安全感,但与此同时,也使得大批浑水摸鱼者暗藏其中,他们随意发布、传播信息。更有甚者为了自身利益刻意发布虚假信息,主观非理性舆论充溢于各大网站之中,这种情况下,“网络审判”现象也就随之产生了。4
2.“监管员”缺失
在传统媒体中,“监管员”的作用处处可见,他可能是记者、编辑、主持人等特定的个人,也可能是报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介组织,他们负责信息的筛选和过滤,修改认为不适合传播的信息。不可否认,监管过程会导致部分信息带有主观意识和个人意见,但是强有力的“监管”也充分保证了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可以说,“监管员”在信息的传播过程中不可缺少。然而互联网则提供了一种没有监管员的传播环境,使得信息能够直接从信息源传递给受众。海量的信息在网络中飞速传播,却没有足够的“监管员”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因而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大打折扣。大量的非理性舆论所形成的强大舆论压力往往会对处于审判过程中的司法机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网络审判”现象。
四、网络舆论的现状
(一)网络舆论的特征、优势和困境
网络舆论有别于传统舆论最明显之处在于其载体是网络这一虚拟平台, 人们可以较为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想法。有人曾说:“当人们的交往能力随着网络技术得到扩展时,人们的交往空间也得到了极大的扩展———除了物理世界外,还有网络世界。因此,清除孤独的方式也变得多种多样,如果一个人在网上的某一个社区里得不到承认,它可以转向其他社区。这时,他采取的往往不是消极的从众措施来保护自己,而是积极地在网络中去寻找……”5可以看出,网络的确有着独特的本性,这既是其特征又是其优势。这具体表现在:第一,网络本身的虚拟性、隐蔽性导致了网络舆论的自由度极为广阔。由于我国尚未普遍实行实名制上网,而且对于网络传播的管理尚在起步阶段,网民可以相对于传统媒体更为自由、任意地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这也正是网络舆论拥有如此强大威力的症结所在。第二,网络舆论传播的瞬时性。网络是电子虚拟世界,其传播速度是以秒计算的,信息瞬间便可传遍大江南北,6这也是许多网络个案能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的原因之一。第三,网络舆论传播方便、快捷,成本低。新科技革命引起了人类生活深刻的变革,自然地为舆论传播降低了成本。在计算机与互联网普及化的今天,上网已不再是奢求,一根网线、一台电脑,便可登陆各种网站媒体,了解各类信息,发表各种见解。
近几年来,不断涌现出的网络公案,可以说都是伴随着网络舆论的介入而轰动全国,最终引起整个社会的普遍关注, 从而推动了这些罕见的“网络个案”的圆满解决,这正是网络舆论的特性使然。然而,我们可曾想过,正是舆论的这些特性也可能导致一些与公平正义相背离的案件的发生,如前些年发生的张金柱案,尽管其犯罪性质恶劣,但并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适用死刑的规定,可是在舆论的穷追猛打和百姓的喊杀声中,他被处以极刑,这个“合民心”的判决不正是受到了舆论的影响吗?就连张金柱自己在临刑前都说:“我是死在了记者手中。”而且现在似乎我们的法官们也已经习惯于以“人民的名义”、“群众的呼声” 来判定一个被告人是否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了,但英国学者阿克顿的一段话也许会给我们以启示:“少数的压迫是邪恶的,但多数的压迫更邪恶, 因为民众中蕴藏的力量若被唤醒,少数人将无法抵挡他们,面对全体人们的绝对意志,他们无可诉求、无可援助、无可躲避。”7而且,网络舆论本身很大程度上带有非理性的成分,因为它往往建立在误传、误信和感情判断、渲染的基础之上,所以其当然也会带来顽固的负面作用。
(二)网络舆论容易引发网络暴力
尘埃落定不久的“药家鑫事件”可谓一波三折,其实这和案件审理程序关系并不大,主要还是自网络舆论本身的不确定性。从辩护律师路钢的“激情杀人论”、犯罪心理专家李玫瑾的“钢琴杀人说”到西安高校五教授联名上书“刀下留人”,从西安音乐学院学生集体为药家鑫请愿到最后院方拥护法院判卷,从高晓松发表微博称“音乐界将不接受西安音乐学院学生”,到药家鑫之父开微博……事关该案的每一次或大或小的动作,都触动着人们关注此案的敏感神经。而强大的网络舆论则可以说是在药家鑫案件的走向中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