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的网络审判团
发表时间:2014年5月21日 18:22 来源:光明网
司法部门应当对网络舆论保持一种宽容,这种宽容不是一种个人态度,更不是某一部门的态度,而是一种制度上的设计。因为司法机关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掌握了国家的司法审判权力,与舆论相比,其优势地位是相当明显的。同时,由于拥有着审判权,如果司法机关对网络舆论的善意的不实批判可以随意追究的话,那么作为网络舆论的公众一方的不利地位也是异常明显的。另外,加上客观条件的限制,网络舆论不仅可能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如果被追究,那么舆论监督就将成为一种有代价的行为,会严重挫伤公众监督司法活动的积极性,也会损害公众应有的知情权。所以,在具体实践中,只要把网络舆论不是恶意捏造,歪曲事实,就应当对网络舆论以宽容。
笔者不希望看到,在网络信息时代仅仅因为一场官司,有人就能开始窥探你的一切,并且了如指掌。你不仅是旁观者,你也有可能成为当事人……
【注释】
1陈硕. 网络时代的媒介审判[J].江淮论坛,2010(9).
2孔德钦,陈鹏.“网络媒介审判”的负面效果成因[J].新闻世界,2010(2).
3陈硕. 网络时代的媒介审判[J].江淮论坛,2010(9).
4黄茜. 我国“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分析及防范策略
5彭兰. 试论网络传播中专业新网机构的舆论引导功能
6袁秀挺虚拟世界的冲突—网络法律案例研究.[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204-205
7(英).阿克顿.自由和权力[M].侯建.范亚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270-271.
8阿克顿.试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2月第一期.第86页.
(作者单位: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