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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洗牌市场主体 个别新规操作有难度
发表时间:2014年5月4日 11:30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个别新规操作有难度

除了网购无理由退货外,与日常消费行为关系最为紧密的还有针对霸王条款的新规。

今年1月,上海市的杨先生购买了一台55寸电视机。一周后,电视机如期送到了杨先生家中。第二天,杨先生自行拆开包装后发现电视机屏幕是碎的,当即拨打该公司报修电话。商家上门查看后告诉杨先生,因其自行拆除包装所以概不负责。杨先生为此投诉至上海市浦东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消保委在接到投诉后展开调查。公司售后负责人称,送货人员已告知杨先生的家人,电视机不得擅自拆开包装,要等安装人员上门再进行拆封。杨先生在安装人员未到场的情况下擅自拆封,无法认定是谁的过错,因此销售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该公司解释,目前家电行业普遍规定,“送货后,消费者不得单方面拆封验货”。

杨先生认为,电视机是自己花钱购买的物品,作为“物主”当然有权拆开包装验货,验货后发现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有权要求供货商承担相应的退货或更换责任。自己作为买方,对送上门的商品内在包装、型号规格、质量状况等一无所知,万一送错了商品或在送货过程中质量受损,这些环节的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承担?

消保委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消费者不得单方面拆封验货”虽是家电行业普遍规定,但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属霸王条款,于情于理都应为消费者换货或退货。经过调解,最终该公司为杨先生办理了退货手续。

湖北省武汉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杨先生的案例发生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前,如果是在3月15日之后发生,商家的行为即属于违法。因为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并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络购物7天内无理由退货、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强制交易等规定的效果很容易在生活中得到体现,但也有一些新规似乎很难看到效果。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这一条款首次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有消费者认为,这一条规定执行起来可能会有些困难。

“我们在购物时会留下电话、地址等信息,这些信息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贩卖。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保护个人信息肯定有好处,但问题在于,就消费者而言,我们并不知道信息泄露发生在网购的哪个环节,找不到具体泄露信息的人,也不能确定信息泄露是不是在网购时发生的,这就导致我们无法致人侵权的人,也就无法寻求法律保护。”肖平说,对于信息泄露问题,她查看了很多相关资料,结果发现,即使找到具体侵权人,法律对侵权人也没有相应的配套制约措施。

新消法洗牌市场主体

“从一个多月的实施情况来看,新消法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对记者说,在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毋庸置疑。对于有消费者提出的,部分商家以“特别说明”的形式不退货的情形,确实违反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家如有难处,应在网页醒目位置对不退货的理由进行告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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