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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优步合并算不算垄断?
发表时间:2016年8月4日 16:35 来源:界面 作 者:罗松松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滴滴和优步“化干戈为玉帛”的故事再次证明商业世界中一条更古不变的真理:没有永恒的敌人,只有永恒的利益,消息宣布之后,有人在为本土企业的胜利欢欣鼓舞,有人在为优步扼腕叹息,但是还有些不一样的声音。

《人民日报》在微博上发表评论称,刚合法化,便迅速“领证”,莫非都是“套路”?从冤家到“亲家”,以利相交,无可厚非。这种聚合是否形成事实上的垄断?会否伤害公共利益?当初滴滴与快的联姻,消费者已甘苦自知。下一步会涨价吗?请记住“载舟覆舟,所宜深慎”。

新华社更是连续发表文章,标题分别是《滴滴收购优步:谨防“鲶鱼”变成“沙丁鱼”》《滴滴并购优步可以少些垄断思维》《滴滴收购优步:大数据垄断尤当警惕》,文章的核心大意是滴滴优步合并之后可能会利用自己的市场主导地位以及随之带来更高的议价能力,导致消费者的利益被侵害,行业创新受到阻滞,以及数据垄断导致的国家信息安全。

8月2日上午,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在发布会上表示,商务部目前尚未收到滴滴和优步中国相关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但他在会后称,滴滴和优步中国合并还得申报,“不申报的话,往下走不了”。

《财经》杂志引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的原话表达了一个观点:“亏损的垄断者也是垄断者。”一石激起千层浪,针对的正是滴滴关于垄断的表态: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

根据《反垄断法》配套文件《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第三条:如果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那么经营者需要向国家商务部申报。

首先,条例里没有规定只有实现盈利的公司才有义务进行申报。如果只把滴滴优步抽取的平台费作为营业额,根据公开的数据,滴滴2015年的净收入远超4亿元,优步的营业额尚未得知。因此,滴滴优步还是可能会面临反垄断机构的审查。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第四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外界认为滴滴优步涉嫌垄断的一个主要判断依据是市场份额。根据多家第三方公司发布的数据,在网约车市场上,滴滴和优步的市场份额合计超过90%,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

虽然滴滴在宣布“喜讯”不久之后立刻表示“红包还会有”,但是没有否认会涨价,这也是普通民众最为关心的话题。

“占据市场的绝大部分市场份额不意味着一定是垄断,只有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且滥用这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才算垄断。现在还没有看到滴滴和优步合并之后有任何具体的相关行动,怎么能算是垄断呢?”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傅蔚冈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明文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其中包括: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虽然《反垄断法》同样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但是业内人士对于“相关市场”的定义和边界有着不同的看法。

一种看法认为,虽然打车软件是移动互联网发展下的一项创新,但是它并没有开辟一个全新的市场。根据国家交通部出台的最新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出租汽车行业的一部分。作为出行方式之一,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存在着可替代性和竞争性。

“狭义来看,相关市场是指互联网专车市场;广义来看,也包括传统出租车市场,但是实际情况是,传统出租车和网约车之间的界限已经变得很模糊了,因为传统出租车司机也会利用手机软件揽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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