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消息,工信部昨日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14日。
该《暂行办法》提到,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须先向当前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简称“携出方”)查询号码是否满足携转条件。满足携转条件的,用户向携出方申请获得授权码,并到拟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简称“携入方”)申请办理携入,办理完成后携入方为用户提供新的移动电话卡。
申请携号转网的用户应当同时满足5个条件:
(一)申请携号转网的号码已在携出方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
(二)申请携号转网的号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非挂失、停机等);
(三)与携出方结清申请携号转网号码的已出账电信费用,如有未出账的电信费用(如国际漫游费用等),与携出方已约定缴费时间和方式;
(四)申请携号转网的号码与携出方无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的协议,或已解除在网期限限制;
(五)申请携号转网的号码入网已满120日(自然日,下同)。
附:
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携号转网管理,保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办理和提供携号转网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名词释义】本办法所指的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移动电话用户变更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
本办法所指的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是指由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蜂窝移动电话用户号码。
第四条 【服务原则】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障用户的自由选择权,不断完善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携号转网服务。
第五条 【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携号转网服务进行指导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携号转网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电信管理机构。
第二章 申请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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