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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开征意《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9年8月2日 10:14 来源:新科技 责任编 辑:麒麟

第三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式开放携号转网服务之日起实施,2014年4月11日公布的《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函〔2014〕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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