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电信服务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电信服务方面的要求,不得实施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任何方式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查询服务及解除限制服务;
(二)增设办理条件,以任何方式拒绝、阻止、拖延向满足条件的用户提供携出授权码服务。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应用提供服务要求】用户应当及时将携号转网事宜告知号码相关的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相关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非携号转网用户同等标准向携号转网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业务支持要求】自本办法实施日起,电信业务经营者新开展的业务应当支持携号转网用户使用,已开展的业务应当实施改造,以支持携号转网用户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余额账单处理】携出方应当按照本网用户注销时的规则处理携出用户账户余额和提供账单服务。
第二十五条 【费用追缴要求】携号转网完成后,携出方负责通知用户结清与携出方之间的电信费用,告知缴费时限及逾期不缴费的影响,并出具电信费用账单。用户逾期未缴清的,携出方可以通过与用户约定的方式追缴相关电信费用。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互配合,为携出方追缴用户的相关电信费用提供便利。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通信质量处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携号转网通信障碍处理制度,保障携号转网用户通信服务质量。携号转网用户发生通信障碍时,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互配合,积极妥善处理携号转网用户通信障碍。
第二十七条 【号码归还要求】携入用户号码注销后,携入方不得继续使用该号码,应当在达到《电信服务规范》要求的最短冻结时限后5日内将号码归还至占用该号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电信管理机构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有关检查工作。对于发现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违规行为,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处理结果纳入相关信用管理机制。
第二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