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办理流程】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须先向当前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称为“携出方”)查询号码是否满足携转条件。
满足携转条件的,用户向携出方申请获得授权码,并到拟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称为“携入方”)申请办理携入,办理完成后携入方为用户提供新的移动电话卡。
第七条 【携转条件】申请携号转网的用户,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申请携号转网的号码已在携出方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
(二) 申请携号转网的号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非挂失、停机等);
(三) 与携出方结清申请携号转网号码的已出账电信费用,如有未出账的电信费用(如国际漫游费用等),与携出方已约定缴费时间和方式;
(四) 申请携号转网的号码与携出方无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的协议,或已解除在网期限限制;
(五) 申请携号转网的号码入网已满120日(自然日,下同)。
第八条 【查询咨询】携出方应当通过短消息等便捷方式为用户提供查询服务,及时反馈申请号码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对于满足条件的,如有携号转网后受影响的其他业务,携出方应当在反馈查询结果的同时提醒用户,提醒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于不满足条件的,携出方应当一次性明确告知用户不满足条件的原因及咨询途径,并通过客服电话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实现满足条件的咨询。
第九条 【解除限制方式和渠道】携出方应当为不满足条件的用户提供便捷方式以满足条件。
对于不能通过在线方式为用户解除限制的,应当至少确保号码归属地的所有自有实体营业厅为用户提供解除限制服务。对于县级区域内没有自有实体营业厅的,应当至少确保一家合作营业厅提供解除限制服务。提供解除限制服务的营业厅应当向社会公告。
用户解除限制后,携出方应当立即允许用户携号转网。
第十条 【携出提供授权码】用户可以通过向携出方发送短消息等方式申请携出授权码,对于满足条件的,如无携号转网后受影响的业务,携出方应当立即为用户提供携出授权码;如有携号转网后受影响的业务,携出方应当及时告知用户相关影响和解决方案,并经用户确认后立即为用户提供携出授权码。
第十一条 【携入申请】用户向携入方申请办理携号转网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与在携出方所登记身份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 与申请携号转网号码相对应的有效移动电话卡;
(三) 有效期内的携出授权码。
第十二条 【携入办理】携入方应当至少确保号码归属地的所有自有实体营业厅为用户提供携入办理服务。
第十三条 【携入实名制要求】携入方为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时,应视同新用户入网,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等要求,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