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携入告知】携入方应当明确告知用户申请携号转网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及下列注意事项:
(一) 因技术与设备等差异,用户可能需要更换终端;
(二) 用户启用新卡的时间点及网络切换期间可能会短时间影响正常通信;
(三) 需与携出方结清申请携号转网时未出账的费用;
(四) 需及时将携号转网事宜告知号码相关的服务提供者;
(五) 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服务同权要求】携入方应当本着携入用户与本网新入网用户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权利的原则,与携入用户签订电信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 【权责划分】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到携号转网成功生效结果告知后,网络切换完成。网络切换完成前,原移动电话卡正常使用,由携出方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网络切换完成后,原移动电话卡失效,携出方与携号转网用户间的电信服务关系终止,同时新移动电话卡激活启用,由携入方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携入方不得在网络切换完成前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
第三章 协议管理
第十七条 【入网协议要求】自本办法实施日起,电信业务经营者与其用户签订的入网协议中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用户有权选择携号转网服务,并根据本办法进行申请;
(二)携入用户入网协议生效的时间节点;
(三)办理携号转网过程中,必要的用户资料将提供给携号转网集中业务管理系统用于比对携入方和携出方登记的证件信息是否一致。
第十八条 【新协议解除责任】自本办法实施日起,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新签订的有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的协议均应当包含用户单方解除协议的责任和方式,并以显著条款明示协议对用户携号转网造成的影响。
第十九条 【老协议解除责任】在本办法实施日前,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签订的有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的协议,如未包含用户单方解除协议的责任和方式,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另行提供。用户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解除协议条件有争议的,按照《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市场和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市场行为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市场竞争方面的要求,不得实施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