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构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良性互动竞争法由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构成,两者在维护竞争秩序的共同目标之下实现功能互补。反垄断法异常威猛,更多定位于威慑和吓阻,更多是关键时候出手,而不是高频率的频繁使用,更不轻易损伤企业的发展元气。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可以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随时随地的频繁调整,充分发挥其作用可以使竞争秩序不断改善和调试,以量变促质变,对于形成垄断有预防作用。中央在“强化反垄断”项下两度同时提出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显然符合两者的功能定位,因而需要高度重视发挥两者的协同作用。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总体上有清晰的法律调整界限,但仍可能有交叉重合之处 。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禁止“恶意不兼容”等规定,《电子商务法》第35条禁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交易等行为,均可能与反垄断法的调整重合交叉,但各自的调整理念、法律后果和市场结果并不相同,特别涉及对于竞争自由空间大小等的后果差异。概而言之,对于影响巨大的此类行为,适宜以反垄断法进行遏制,而情节不太严重,后果和影响不是太大的行为,不一定纳入反垄断法进行威慑性惩罚,以留有更多的竞争自由,避免制裁过重。
(四)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的法治与政治
反垄断域外效力既涉及法律问题,又无可避免地涉及国家利益等政治经济问题。二战以后美国法院频频使用反垄断域外管辖和放宽管辖事由,以维护美国利益和扩张美国反垄断法 的域外影响力,同时也不断遭到国际社会的质疑和反对。但是,不论有多么大的争议,域外管辖都是反垄断无可回避的问题,也是以国家利益为集中体现的强政治相关性的执法领域。在涉及多国竞争执法的同一竞争案件中,各国反垄断机构在作出竞争法决定时通常都会以仅作竞争法评估自许,但结论经常并不相同甚至截然相反。除各国法律及执法裁量因素的常规差异外,也难免又国家利益等因素掺杂其间。因此,在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中,无论各个国家是否承认,国家利益等政治问题更为突出,法律问题更多是一种说辞或者表象。我国反垄断虽然起步晚,但以巨大的国内市场为后盾,在反垄断域外管辖上具有天然的优势和影响力在坚持依法开展域外执法的同时,需要善于运用和充分考虑国家利益等因素,灵活掌握管辖标准。
五、结语
反垄断法是为遏制资本扩张和市场势力以及保护大众福利而兴起,从其诞生时起就立意高远,并赋有宏大的政治经济使命。美国是反垄断法的发源地,并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一枝独秀,二战后又以其政治经济实力、反垄断域外管辖、发达的法治以及各种国际管道,使其反垄断法产生广泛的国际影响力,有意或者无意地推动了主要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和施行。反垄断法的发展与国家的市场信念、市场需求和市场的重要性密切相关。虽然反垄断法在各国的际遇不尽相同,但举凡重要的市场经济体通常都高度重视反垄断,并赋予其重大使命。我国旨在构建高标准的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并具有广阔的和开放的国内地域市场及纵深产业市场,反垄断法必然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用武之地,也必然会承载宏大的政治经济使命。当前中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遏制资本无序扩张”,预示反垄断法将在履行其独特使命中大展身手。当前互联网经济异军突起独树一帜,成为新一轮产业革命的重要引擎和支撑。互联网资本、技术和产业的独特性,使其易于触角广泛和无序扩张,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问题受到高度关注。网络和平台的规模效益、网络效应和赢者通吃性,使其似乎既有与生俱来的反竞争性,又有明显的促进竞争的优势,是一个多面性的矛盾体,且其具有科技和产业的前沿性,对其竞争性和反竞争性的特点和规律都需要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认识过程。鉴此,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既要及时、积极和到位,又要适时、适度和谦抑,当然首先要有宏大的政治经济站位,并妥善处理反垄断与促进创新发展的关系,既适度遏制互联网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又始终以有利于创新发展为本位。互联网反垄断毕竟是一项重大的法治事业,必须纳入法治化轨道,进行法治治理,始终确保其行走在法治的大道上。